:::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彈窗列印設定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為激勵經銷商拓展市場,提升銷售動能,營利事業常透過經銷獎勵機制,促使經銷商積極提高銷售業績,然而支付予經銷商獎勵金的帳務及稅務處理與一般營業費用不同,營利事業支付經銷獎勵金時,應依規定按銷貨折讓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因經銷契約所約定的獎勵金,實質上係銷售價格的調整,支付獎勵金的營利事業應列為銷貨折讓,而經銷商取得該獎勵金,應列為進貨折讓,兩者都要留存相關折讓證明文件,以確保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之正確性。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該筆款項係甲公司為鼓勵經銷商拓展銷售通路,依經銷契約支付的獎勵金,依規定應列為銷貨折讓,甲公司誤以佣金支出列報,如該公司無法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憑證,經依規定將佣金支出轉列為銷貨折讓,並依其申報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20萬元(100萬元×20%)及佣金支出減列100萬元,課稅所得額增加80萬元,應補稅額1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獎勵金,應按進銷貨折讓處理,並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70

撰稿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88

更新日期:1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