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C銀行自111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114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C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C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114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第92條之1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1、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C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114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
2、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3、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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