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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不得兌領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所取得之進項發票,雖未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因買受人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不適用給獎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個人一年內取得營業人大量開立之二聯式手續費統一發票,經查核發現甲君係經營精緻禮品專賣店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取得中獎發票已兌領獎金新臺幣(下同)4,300元,全案除就未辦稅籍登記補稅並處罰外,亦請甲君將誤兌領之獎金繳回。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不定期產出取得特定營業人大量發票之個人清冊進行深入查核,經查如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補稅及處罰外,所兌領中獎獎金將責令繳回國庫。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凌珮勤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1 

更新日期:1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