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如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款,可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有移轉該財產之需要,可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法將其名下財產A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因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但有移轉A土地之需要,乃提供第三人不動產作足額擔保,經辦妥抵押權設定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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