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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適用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額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適用。若選擇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購置自用住宅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規定者,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下列要件,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當年度實際發生之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列報,每年扣除額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利率考量改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貸,仍可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申報扣除,惟應提示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核認。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貸款與當年度支付利息之收據等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疑問,可撥打國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6

更新日期:1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