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贈與境外公司股權,常誤認因贈與標的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必申報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24條規定,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當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須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贈與財產是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境外公司股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第2項及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股權價值,作為贈與稅課稅依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5年6月30日將持有境外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A公司50%股權贈與兒子乙君。A公司於贈與日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甲君贈與股權價值應為2,700萬元(5,400萬元×50%),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245.6萬元【(2,7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特別提醒,國人如有贈與境外公司股權,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足資核算股權價值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如有任何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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