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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節能電器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退、換貨應依規定撤回申請或繳回退稅款。

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以下簡稱家電退稅),如遇有退、換貨情形應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退稅國稅局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領取之家電退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了解退、換貨如何辦理繳回已退稅款或撤案,說明如下:

退換貨情形 申請自行撤案或繳回程序
退貨 已領取家電退稅者 ♦退貨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並填發「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持繳款書至公庫繳納。
尚未領取家電退稅者 ♦退貨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撤案。
換貨 已領取家電退稅者

♦換貨日次日起30日內,就換出貨物繳回貨物稅部分,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並填發「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持繳款書至公庫繳納。
♦換入貨物則於賣家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
♦民眾換出貨物,應繳回退稅款未繳回,受理國稅局得以換入貨物應退還之家電退稅稅額與換出貨物應繳回家電退稅稅額之差額,辦理退還或填發繳款書通知繳回。

尚未領取家電退稅者 ♦換貨日次日起30日內,就換出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部分,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撤案。
♦換入貨物則於賣家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表應繳回稅款,經通知仍未依限繳回,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申辦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川雄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施雪美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42

更新日期:11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