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30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180萬元陸續於112年11月5日購置A機器30萬元、113年3月12日購置B機器50萬元及113年8月15日購置C機器100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C機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即114年8月14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明細表及提供完整憑證,以利加速退還溢繳稅款審理速度,減輕營利事業資金壓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