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注意各項收入及費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外,也應特別留意因違反各項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並明定,前開法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即使係因營業場所或營業活動違反相關法規而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該罰鍰仍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公司因營業場所未符合公共安全相關規定,遭主管機關裁處之罰鍰列報為其他費用。因該筆支出係屬依相關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予以核減,調整增加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各項支出之性質,除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不得列報外,凡因違反各種法規所遭裁處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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