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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結婚限定的甜蜜福利「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因此,想要擁有最佳節稅效果,千萬不要錯過這個絕佳福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年得各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額外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女兒小敏在115年6月1日登記結婚,小敏父母在同年11月30日前各自贈與244萬元及100萬元,合計贈與小敏688萬元【(244萬元+100萬元)×2=688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應檢附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另婚嫁贈與如有超過100萬元,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曹小姐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27

更新日期:1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