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如以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其中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亦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時,若房屋確有修繕或改良,為確保裝修費得列報成本,務必保存相關證明,包括修繕合約、施工明細、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付款紀錄(如匯款單)及修繕前後照片,以利作為申報減除成本的依據。
該局提醒,實務上常有民眾遇到裝修業者不願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民眾得於合約書中明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請款。倘業者收款後仍拒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可檢附合約書、估價單、支付證明及施工照片向國稅局檢舉,以確保自身之權益,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使用虛假單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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