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紅經濟快速成長,廣告分潤、粉絲打賞、頻道付費訂閱等收入型態已成為該新興產業的重要商業模式。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符合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輔導轄內網紅甲君自動補申報114年1月至115年6月間創作影片,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播放廣告、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並取得平臺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除加計利息補繳營業稅15萬元外,亦補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表示,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凡符合(一)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二)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50,000元、銷售貨物100,000元)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每月銷售額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20萬元者,應依法以稅率5%報繳營業稅,未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以稅率1%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前述境內網紅甲君為例,其每月銷售額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稅率5%報繳營業稅。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應依收看影片觀眾所在地位於境內或境外,適用不同稅率課稅,如為境內觀眾收看,屬境內銷售勞務,適用稅率5%課稅;如為境外觀眾收看,則屬外銷勞務,適用稅率0%。甲君報繳之營業稅計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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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網紅 甲君 |
觀眾所在地 |
應稅 銷售額 |
適用稅率 |
繳納 營業稅額 |
| 境內(占45%) (註:影片觀看地在境內) |
315萬元 (700萬元*45%) |
5% |
15萬元 (315萬元/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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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占55%) (註:影片觀看地在境外) |
385萬元 (700萬元*55%) |
0% (屬外銷勞務) |
0 元 |
該局提醒,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自行檢視自身收入性質與營業規模,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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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郭小姐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