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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款有上限!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10%限額要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醫師詢問,以診所名義捐了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公益團體,為何在申報執行業務費用時,無法全額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是有上限的!最高只能扣除「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的10%」;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而且捐贈者之名義也很重要,應以「事務所或診所」名義捐贈,並取得捐贈收據或相關證明,才能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捐贈,就只能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10%捐贈的限額,並不是直接拿「收入總額」去乘以10%計算,而是依該辦法所定公式計算:〔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

該局舉例說明,甲診所114年度核定收入總額為250萬元,核定費用總額為200萬元(其中包含了捐給公益團體的10萬元,以及捐給政府機關的5萬元)。依規定計算捐贈限額為54,545元【 〔250萬元-(200萬元-公益捐贈10萬元)〕÷(1+10%)×10%】,即公益捐贈上限只有54,545元,加計捐贈給政府機關的5萬元不受限制,總共捐贈費用核認上限為104,545元。甲診所原本申報15萬元的捐贈費用,只能認列104,545元,超過限額45,455元的部分則不得列報。

該局最後提醒,執行業務者如有捐贈支出,記得妥善保存捐贈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注意捐贈限額及確認捐贈對象及捐贈者名義依規定申報。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毛美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50

撰稿人:李旻寰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61

更新日期:1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