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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報稅請小心!國稅局盤點3大常見錯誤

外籍人士在臺工作或居留,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因對我國稅制及申報規定不熟悉,容易發生漏報所得或列報免稅額、扣除額不符規定等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盤點3大常見申報錯誤,提醒外僑朋友申報時留意下列事項:

常見錯誤

正確方式

一、提前離境,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全額列報
年度中途離境辦理離境申報,仍列報全年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在臺居住日數比例計算
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二、漏報境外雇主給付的薪資或補貼
在臺工作期間,因薪資或補貼係由境外總公司或國外雇主給付,誤以為無須申報。

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即應申報

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薪資,不論由國內或國外雇主給付,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

三、列報國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檢附證明文件

列報未隨同來臺居住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僅填寫基本資料,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依規定檢附親屬關係及其居住地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工程師Alex於114年1月1日受聘於臺灣科技公司,在臺工作期間除由臺灣公司每月給付薪資外,美國母公司亦每月匯入2,000美元津貼至其美國帳戶,嗣因職務調整,Alex於114年7月3日離境且不再返臺,並於離境前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另列報居住國外之63歲母親為受扶養親屬。依規定,該年度Alex在臺居住184日,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184日占全年365日之比例計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899元(97,000元×184/365)及66,039元(131,000元×184/365);另因美國母公司給付的津貼係Alex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即使由境外公司給付並匯入美國帳戶,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lex應將臺灣科技公司給付的薪資及美國母公司給付的津貼,均換算為新臺幣後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至於列報居住國外的母親為受扶養親屬,則應依規定檢附親屬關係及其居住地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按Alex在臺天數比例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掌握「離境按日數、境外薪資不能漏、國外扶養證明要備妥」3大重點。如發現有不符合規定或漏報所得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郭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23

更新日期:1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