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成年而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之子女,縱有語言學校之入學通知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亦不符合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因語言學校屬短期語言進修性質,並非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大專院校之正式學籍,故不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如符合上開在校就學規定,欲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等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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