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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

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當月19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115年2月10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9天假期,依新制延長5日至115年2月24日為截止日。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依前述扣繳規定,如期並正確報繳代扣稅款,以降低違失責罰風險。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1

更新日期:1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