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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社群媒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別忘記辦理稅籍登記!

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民眾常在海外電商平臺購物,以個人名義進口貨物後,在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社群媒體或網路平臺銷售,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記得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以及向網路服務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之「會員帳號」等重要資訊,並應於銷售網站(頁)明顯位置,主動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舉例,甲君自109年起於海外電商平臺訂購服飾、鞋子等生活用品,以個人名義進口並於Instagram直播銷售,嗣買家於留言「+1」購貨後再利用超商系統寄貨收款。嗣經該局查獲甲君109至110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且每月銷售額均超過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該期間銷售金額計708萬餘元(含稅),除補徵營業稅33萬餘元(708萬元÷1.05×5%),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3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因應近年網路交易興盛,財政部已會同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建置智能稅務應用系統,運用人工智慧(AI)技術,針對個人賣家未辦稅籍登記及逃漏營業稅案件加強查核。若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黃瓊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2

更新日期:1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