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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退還已納或計算扣抵應納之房地合一稅。邇來發現不少民眾於出售舊房地再購置新房地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查獲新房地已出租他人,而無法退還已繳納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之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若民眾購置新屋後,將該新屋出租他人,即不符該項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則無法適用重購扣抵或退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出售A房地新臺幣(下同)950萬元,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90萬元,並於113年12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向國稅局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納A房地之房地合一稅190萬元。惟該局查得B房地前所有權人於113年6月時,即已將B房地出租他人,且該租賃契約亦隨同買賣契約一併移轉給甲君,不符合新屋須供自住之規定,而否准其退稅之申請。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扣抵或退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會核實查明購入房地之使用情形,民眾須注意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無法申請房地重購稅額扣抵或退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莊宏慶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8

更新日期:1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