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附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附表二)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3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勞務為 5 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該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