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整理遺物時,發現甲君曾於114年4月30日簽訂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售予丙君,且甲君生前已收取價金500萬元,於其死亡日仍存放於其持有之銀行帳戶內;尾款1,500萬元尚未收取,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00萬元。由於土地所有權未來還是須移轉給買受人丙君,故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除應申報甲君有500萬元銀行存款之遺產外,亦應申報土地遺產400萬元,並同額(同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扣除未償債務400萬元;至於尚未收取的土地尾款1,500萬元,為甲君所遺應收債權,也應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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