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彈窗列印設定
指定身故受益人之保險理賠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身故受益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死亡保險金是否課遺產稅,另外若受益人為寺廟又如何課稅,該局分述如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依人壽保險契約約定給付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理賠保險金額,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短期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高額投保、密集投保,或保險費與死亡保險金高度接近等情形,被繼承人生前投保行為具有明顯租稅規避特徵,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可認定該死亡保險金屬於被繼承人遺產而課徵遺產稅。

若保險受益人為已依法辦理登記之寺廟,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的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取得之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該局提醒,人壽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分散風險,避免家庭經濟支柱倒下時生活陷入困境,如果是為規避遺產稅,而採非常規方式將財產轉為保險,國稅局會依保險契約內容、投保時間、保險費繳納方式、被保險人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具體資料綜合判斷實質課徵遺產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張先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更新日期:1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