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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仍共同居住,申報綜合所得稅誤將對方申報為配偶,小心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離婚率逐年攀升,佳偶變怨偶時有所聞,惟部分夫妻因家庭因素(例如小孩或經濟等)之考量,於離婚後選擇與前配偶居住一起共同生活,然夫妻一旦離婚後,其婚姻關係即消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離婚日次年起不得將前配偶申報為「配偶」,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72年間即離婚,卻連續多年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乙君申報為「配偶」,涉嫌虛列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甲君雖主張離婚後雙方仍共同居住,並負擔生活費用,確有扶養乙君之事實,惟查甲君與乙君於72年間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縱然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因雙方已非夫妻,自離婚日次年起即不得列報乙君為配偶,且乙君亦不符合列報家屬免稅額之要件,致遭剔除補稅及處罰,甲君雖提起復查,惟遭駁回。

國稅局再次呼籲,目前正值申報所得稅之月份,納稅義務人如於102年度有結緍或離婚之情形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惟結婚或離婚之次一年度,則必須按婚姻狀況採合併申報(結婚)或單獨申報(離婚)。又103年度始登記結緍之納稅義務人,切勿與配偶合併申報,因102年度雙方尚不具婚姻關係,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記得向國稅局更正申報資料,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處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