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嗣後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始取得成本?
A: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原始取得成本。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106年1月繼承取得房地之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及公告土地現值200,000元,於109年1月出售時,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02.3%,是該房地出售時之原始取得成本為306,900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200,000元)×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