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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是否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制之課稅範圍?

Q: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是否屬新制之課稅範圍?

A: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二)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次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下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交易所得或損失(下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故若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其出售房地時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課稅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則屬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課稅規定,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