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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贈自配偶之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如何認定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原始取得成本?

Q:出售受贈自配偶之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如何認定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原始取得成本?

A:以案例說明如下:甲君於105年12月29日購入不動產價格7,080,000元(購入價格7,000,000元+仲介費用50,000元+契稅30,000元),並於107年12月29日贈與配偶乙君,乙君於110年12月29日出售房地。

  1. 取得日:為配偶原始取得日;以本案為例,乙君申報房地合一稅之房地取得日為105年12月29日。
  2. 持有期間:得併計配偶持有期間;以本案為例,乙君持有期間為5年【甲君持有期間2年(105年12月29日至107年12月28日)+乙君持有期間3年(107年12月29日至110年12月28日)】。
  3. 原始取得成本:為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以本案為例,乙君取得成本為甲君購入房地原始取得成本7,080,000元。
更新日期:1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