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A: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其持有期間可依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
甲君父親於80年間買入A房地,於109年3月4日過世,由甲君母親繼承,後甲君母親於111年6月15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持有期間計算:甲君父親於80年間取得日至甲君111年7月20日出售A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