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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該如何申報所得稅呢?究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或僅按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以前辦理結算申報呢?

Q: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該如何申報所得稅呢?究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或僅按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以前辦理結算申報呢?
A: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下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行,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惟考量受遺贈人取得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乃將遺贈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個人出售房地時,如遺贈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得例外僅課徵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下稱舊制),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納稅義務人如自行計算後,認為選擇適用新制課徵房地合一稅較為有利,亦得於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
遺贈人(阿姨)80年1月取得房地,受遺贈人(陳小姐)105年3月因受遺贈(地政登記取得原因為「遺贈」)取得該房地,108年10月出售該房地應適用舊制,僅就該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109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陳小姐如自行計算後,認為選擇適用新制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較為有利,亦得於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更新日期:1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