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個人將預訂買賣房地之權利讓與第三人,其成交價額如何認定?

Q:個人將預訂買賣房地之權利讓與第三人,其成交價額如何認定?
A:應以其實際收取之讓與權利價額為成交價額,不包含第三人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而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之費用憑證,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
舉例說明:
甲君109年8月以8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於111年1月將該預訂買賣房地之權利讓與乙君,並約定原簽訂之「預售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中所有權利與義務以及價金不變,同時轉讓予乙方,乙方並概括承受該契約之一切義務;甲方已繳價金計150萬元,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受作為本戶買賣價金一部分,實際收取200萬元,則甲君向乙君實際收取200萬元為成交價額,已支付與建設公司150萬元為可減除成本,倘無法提示支付之費用憑證,應按該成交價額200萬元之3%計算可減除費用6萬元,課稅所得額44萬元(2000,000元-1,500,000元-60,000元),並以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198,000元(440,000元×45%)。

更新日期:1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