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個人在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嗎?
A: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舉例說明:
李小姐105年4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000萬元,於114年3月31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700萬元=成交價額2,000萬元- 成本1,000萬元-費用200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課稅所得700萬元-400萬元)×10%=應納稅額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