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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未辦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Q:營利事業逾期未辦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A:非屬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暫繳稅額,卻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者,稽徵機關會依同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定暫繳稅額並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