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營利事業捐贈之政治獻金,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A: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故營利事業如有政治獻金之捐贈,應特別留意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科目之情形,如有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