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營利事業帳上掛有多年未沖銷之應付帳款、費用等債務,應認列收入?
A: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嗣後若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至所稱之請求權時效,則應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認定之。
Q:營利事業帳上掛有多年未沖銷之應付帳款、費用等債務,應認列收入?
A: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嗣後若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至所稱之請求權時效,則應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