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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年度?

Q: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年度?
A:

  1.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屬薪資範圍,在採用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權責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
  2. A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給付員工年終獎金列報為給付年度之薪資費用,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上一年度股東會時,已預先決議發放年終獎金之標準,其權責已發生,是應屬上一年度之薪資費用,而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年終獎金確實有支付,為何不能認列?案經該稽徵機關審認,原查處分無誤,駁回其復查。惟輔導該營利事業更正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增列薪資費用,並申請退還溢繳稅額。
更新日期:1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