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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案件,於復查階段可否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核?

Q: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稽徵機關函請提示當年度有關帳簿文據進行調查甲公司逾期未提示,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並剔除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當年度僅申報利息支出369,429);甲公司接獲核定通知書及補徵稅額繳款書後,於規定期限內就利息支出申請復查,甲公司於復查階段是否可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A:

  1. 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2. 甲公司經稽徵機關函請提示104年度所有帳簿憑證供核,惟逾期未提示,稽徵機關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並剔除利息支出;嗣甲公司就利息支出提出復查並提示與利息支出之相關帳冊、憑證、銀行借還款合約等相關資料供核,證明其確有利息支出且借款用途與業務有關金額計316,416,另剔除無憑證金額53,013從而,稽徵機關核實追認利息支出316,416
更新日期:1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