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合併逕將原帳列長期投資科目置換成被投資公司之資產、負債科目者,其投資損失可否予以認列?
A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長期投資科目所彰顯者,本即被投資公司之淨資產本身,兩者為一體兩面,若非因出售該投資藉由客觀交易產生證券交易損益,或因清算或減資使原始出資折減,如僅因合併將將原帳列長期投資科目置換成被投資公司之資產、負債科目者,自難謂因此有投資損失之實現。
Q:公司合併逕將原帳列長期投資科目置換成被投資公司之資產、負債科目者,其投資損失可否予以認列?
A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長期投資科目所彰顯者,本即被投資公司之淨資產本身,兩者為一體兩面,若非因出售該投資藉由客觀交易產生證券交易損益,或因清算或減資使原始出資折減,如僅因合併將將原帳列長期投資科目置換成被投資公司之資產、負債科目者,自難謂因此有投資損失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