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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Q:營利事業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A: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分別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經查甲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虛列薪資費用120萬元,因甲公司原申報課稅所得虧損250萬元,經加計虛列費用後之課稅所得額仍虧損13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就所漏所得額計算漏稅額20萬4千元(120萬元×17%),按上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