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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帳載累積巨額虧損,105年度經查獲有漏報所得,因106年度中經股東會承認的虧損撥補金額未包含該漏報所得,致105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就該筆漏報所得加徵稅額,甲公司嗣後主張已於107年度辦理更正追溯調整105年度稅後純益並經107年度股東會補認彌補虧損,則是否可更正核定105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彌補虧損欄項金額?

Q:甲公司帳載累積巨額虧損,105年度經查獲有漏報所得,因106年度中經股東會承認的虧損撥補金額未包含該漏報所得,致105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就該筆漏報所得加徵稅額,甲公司嗣後主張已於107年度辦理更正追溯調整105年度稅後純益並經107年度股東會補認彌補虧損,則是否可更正核定105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彌補虧損欄項金額?

A:

  1. 依據行為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2. 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3.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4. 經濟部82年11月26日商第229192號函:「查本部62年4月4日商9047號函釋略以:『股東常會之決議,可由其後之股東臨時會加以變更。』復參照公司法第228條、第23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應僅限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得以變更股東常會之決議。……」
  5. 本件甲公司105年度之漏報所得因未於106年度經股東承認予以彌補累積虧損,故仍不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彌補虧損欄項之減除金額。
更新日期:1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