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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於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如何列報?

Q: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於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如何列報?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更新日期:1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