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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是否處罰?

Q: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是否處罰?

A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雖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依法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稽關申報。是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裁處7,500元之罰鍰,並應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逾期不補報者,稽徵稽關得按月連續處罰,惟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3,000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所規定,免予處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