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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股權贈與移轉登記莫忘核對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私事業於受理股權贈與移轉登記時,勿以為贈與價值在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內,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核定免稅證明書,即予受理並辦妥移轉登記,當心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若當事人不能繳付者,公私事業不得受理辦理移轉登記,否則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鍰。

近來發現某公司股東將股份贈與其子女,依贈與標的價值計算結果因未達220萬元之贈與稅免除額,故受理移轉股權登記之公司承辦人,以為免徵贈與稅且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因而未通知當事人繳付相關免稅證明書而逕為移轉登記,殊不知已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繳驗證明書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都知道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時,要繳清稅捐並向地政機關繳驗相關繳清稅款或免稅證明,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產權移轉登記,同樣規定亦適用公司股權移轉登記事宜,公私事業單位組織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