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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死亡同一年 易誤報

當退休和死亡發生在同一年度,尤其是還未領取退休金便意外死亡,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和遺產稅,當事人配偶(或遺產管理人)在不懂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容易面臨國稅局開單補稅加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因為遺產稅漏報債權而受罰的案例,「肇事者」是一筆退休金。這筆退休金是某甲死亡前就申請核准但未領到的錢,某甲配偶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合併申報了這筆「退職所得」,結果被退稅,並因為漏報遺產稅而受罰,感到納悶。

高雄國稅局解釋,一般人領取退休金,必須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但領到退休金後在同一年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綜所稅,但遺有境內居住之配偶者,隔年則由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名下財產則申報遺產稅;如果是申請退休金但未領到就死亡,則計為債權,併入遺產稅申報,但因為死亡前並未領到這筆錢,所以不用申報綜所稅。上例中,由於納稅義務人的做法相反,高雄國稅局除了請公司更正扣繳事宜,也退還綜所稅,並核定遺產稅漏報加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遺產稅偏向民法的規定,一般人容易誤用稅法的觀念,看到「退休金」用詞,就以為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未退休就死亡的案例中,包括死亡前的薪資、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等,都是死亡前債權,應計入遺產課稅。

相反的,某乙在未退休前就死亡,公司給予家屬撫恤金,則算是某乙的配偶的所得,應申報為綜所稅,不用在計入遺產。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有類似死亡退休金申報問題,應注意不要誤報而造成漏報。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