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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未規定或選任清算人,稅單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陳訴為甲公司股東,甲公司因經營不善,業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其本人並非原公司登記之代表人,為何會接到國稅局發出補徵稅款的稅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解散後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者,若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依照公司法第79條及第322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董事為清算人。是以,國稅局於填發稅捐繳納文書時,關於負責人部分,應載明全體清算人(即全體股東或董事)之姓名,惟寄送稅捐繳納文書時,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屬合法送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公司解散清算時,股東或董事應注意自己是否符合清算人資格,若為清算人,則應於分配公司剩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若違反規定,則對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不可不慎。

更新日期:1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