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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訴願 限收到復查結果30天內

法律人士提醒,民眾應對法律規定的時間提高警覺,因為時效一過,權利就會被限制或消滅。國稅局也強調,不少納稅義務人因為輕忽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期限,讓承辦人員「(理由)連看都不用看」,直接做出不受理的決定,後悔莫及。

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法律都有必須遵守的時間規定,包括行政救濟程序,也有法定期限;例如,依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在收到國稅局的復查決定書隔天起算30天內應提起訴願,才算是合法。

甲公司對高雄國稅局核定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不服,認為有100萬元租金支出,但是國稅局只核60萬元,就減除的40萬元部分提出復查,要求追認租金支出為100萬元。

不過,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甲公司在101年6月1日收到高雄國稅局的復查決定書於是提出訴願。照理說,甲公司設址在高雄市三民區,所以加計在途期間5天,至少應該在7月6日以前提出訴願。

甲公司在7月29日才提出訴願。財政部於是以訴願逾期為理由,做出訴願不受理。甲公司9月7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看到甲公司先前的逾期行為已被財政部做出不受理決定,因此也裁定駁回。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