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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將資金無息貸出要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甲公司將資金近5千萬元貸與他人,未申報利息收入,經國稅局發現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400萬餘元,乃核定剔除利息支出130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予認定;如果公司以自有資金免息貸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稅款。

更新日期:1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