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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特銷稅

稅目

辦理事項

申報、申請時間

受理單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不動產

(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造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註: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者停徵,免再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2.高額消費勞務

(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

銷售之次月15日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3.產製特種貨物

出廠之次月15日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4.進口特種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海關

5.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

提領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6.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

轄區分局、稽徵所

更新日期:1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