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贈與稅跨局申辦案件適用類型

贈與稅一站通跨局申辦服務.png

 

贈與稅跨局申辦服務自108年5月1日開始
※對象: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條件: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
※適用案件類型(臨櫃申辦地點不受贈與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可自行選擇收件單位完成贈與稅申報。)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下列財產:
(一)不動產:
1.土地及房屋。
2.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訂日期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3.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50萬元者,應檢附已繳納之稅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限制。
(二)現金。
(三)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
(四)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一)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三)配偶相互贈與。
(四)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不適用案件類型(請逕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一)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二)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三)農地回贈案件。
(四)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五)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六)遺贈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
(七)遺贈稅法第5條、第5條之1、第20條之規定案件。
(八)不符合適用案件類型者。
 

更新日期:1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