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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申報時間地點說明

稅目

辦理事項

申報、申請時間

受理單位

所得稅

1.結算申報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向轄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綜合所得稅向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所得稅

2.暫繳申報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所得稅

3.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每年1月2日至1月31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所得稅

4.儲蓄免扣證

首次申領或換發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所得稅

5.災害損失報備

發生後30日內報請勘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所得稅

6.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遺產稅

申報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贈與稅

申報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貨物稅

1.申報

次月15日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貨物稅

2.進口應稅貨物繳納稅款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海關

證券交易稅

繳納代徵稅款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稅單請向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服務台索取

期貨交易稅

繳納代徵稅款

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稅單請向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服務台索取

菸酒稅

1.申報

次月15日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菸酒稅

2.國外進口菸、酒繳納稅款

由海關於報運進口時代徵

海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不動產(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註: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者停徵,免再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高額消費勞務(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

銷售之次月15日內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產製特種貨物

出廠之次月15日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4.進口特種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海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5.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

提領前

轄區分局、稽徵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

轄區分局、稽徵所

營業稅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以每兩個月為1期,於每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更新日期:10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