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稅捐法令繁複,一般納稅者往往不能充分理解,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加強保障納稅者的權益,將有助於徵納雙方可處於實質地位上的平等。所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為納保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納保官辦理事項如下:
-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例如:納稅者於稅捐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徵收與稅捐稽徵機關產生爭議時,可請納保官溝通或居中協調。
- 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例如: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行政違失或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
-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得向稅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提供救濟有關之諮詢與協助,包含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案例資料及程序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