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何特別規定?

一、提高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二、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三、行政救濟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四、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更新日期:1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