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二、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三、行政救濟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四、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一、提高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二、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三、行政救濟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四、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