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稅務救濟制度之變革-改採總額主義,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其立法理由並明確指出:「按納稅者對於課稅處分不服,經提起行政救濟之後,該處分即處於尚未確定的狀態,除了原先爭執的處分瑕疵之外,如果其事後發現原處分有其他違法事由致損害納稅者權益,為了確保依法課稅原則,並維護納稅人權益,自應許其一併加以爭執,請求行政救濟機關或法院進行審查。其由行政救濟機關或行政法院依據職權主動發現課稅處分有其他違法事由者,亦應主動斟酌,以確保課稅處分之合法性,避免納稅人因不諳法令致遭違法課稅。爰參考德國及日本學說判例關於法院審判範圍所採取『總額主義』的精神,予以明定。」此乃稅務救濟制度之變革,改採總額主義,相較於以往實務見解所採之爭點主義,認為法院審理範圍,係以納稅者申請復查程序中所爭執違法事由為限,總額主義除可一次解決納稅者課稅爭議,落實訴訟經濟原則外,對於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也更為周延。

更新日期:107-11-05